一、上帝能犯錯嗎
上帝的屬性是全然圣潔、公義的,且是慈愛的。
上帝是造物主,在他沒有難成的事。就是說,上帝是全知全能的。
造物主是不會犯錯的,更談不上『能犯錯』。
上帝的『全能』不是包括『能犯錯』。
是否為『錯』,不在于人的標準判斷,而在于上帝自己的標準。
上帝肯定是全善的,因為上帝就是愛。上帝愛世人,愛到一種程度:甚至賜下他的獨生子耶穌來救贖我們,替我們得罪被釘死在十字架上,凡相信他的都『不至滅亡、反得永生』。
我們當感恩上帝的創造和救贖!
上帝是不能犯錯的,因為上帝是人類的心里一個觀念。
能
不能
宇宙,天地萬物的法則是上帝定的,請問定法則的人能犯錯嗎?
二、上帝不是全能的嗎,那上帝還為什么要差他的愛子來世界拯救人類,而不是直接赦免了人的過犯,不是多此一舉
上帝是全能的,上帝也是公義和慈愛的。
上帝是公義的,所以犯了罪的人不能夠上天堂。上帝是公義,在他圣潔的本質下容不下一點污穢,所以人沒有辦法站在上帝面前。人下地獄是應該的。上帝不能說赦免就赦免,否則就違背了上帝公義的屬性。
然而,上帝也是慈愛的。所以差派愛子耶穌基督來代替你我的罪。這不是多此一舉,而是為了成全公義和慈愛這上帝的屬性。這也是人類沒有辦法達到的---公義與慈愛同時兼容。
你不是長手了么,擦屁股干嘛還用紙?
三、真主和上帝的區別
真主和上帝的區別:
1:獨一性伊教:否定真主的本體和屬性對“量”的想象;即并非一些部分所構成,亦非由部分所組合,獨一性主旨是不是由部分構成的全體,也不是由部分組合而成的整體,真主本體的屬性無似象,在知識、能力方面無類似;在創造、供養方面無伙伴;在所有完美的屬性方面絕對無雙。否定三位一體。
基教:信仰三位一體的上帝;將一位上帝認作三個位格(圣父-耶和華,圣子-耶穌,圣靈-保惠師)其中每一位格都是無始無終的、全能的、完全平等的,在神性、時間、位置、力量和知識等方面完全一致,都是完全的上帝。
2,永恒性伊教:真主的本體和屬性是穩定的;他現在存在的方式和他創造萬物之前存在的方式是一樣的,不會因為時空而變化、更新、增加。具備永恒穩定性的屬性才又不受實質、現象、和軀體等被造物的影響;也不受轉移地方和活動的牽連。不受任何事物的制約,清高污染。
基教:永恒的前提下道成肉身。耶和華(圣父)的屬性言辭(道)在2年前,中東某個地方成為名叫耶穌(圣子)的肉身,其中的時空和肉身是被造物。
道成肉身的結果:耶和華的屬性言辭(道)成為有始的被造物(肉身),他的屬性因時空(被造物)的變化而變化,耶和華的屬性受到被造物的影響,使耶和華的屬性是非穩定的。道成肉身包含:耶和華的無始屬性和有始的被造物有牽連。
3,用被造物比擬與否?伊教:一反常規。真主完全不像被造物,既不具備形體和偶性,也不具整體和局部,否定真主有同伴或類似的,禁止用被造物的屬性比擬造物主。也和被造物沒有本體牽連。
人類所能看到或想象的東西都有一個“質”的思維概念,是人類思維的局限,而真主是超絕萬物的,是超絕人們思維想象的,是超絕人類“言之有物”的語言所能表達的。
基教:道成肉身的上帝(耶穌)的本體具備被造物的屬性,如:肉體構成的上帝,耶穌占據時空,具備人類的屬性。
四、如何理解上帝的公義和信實
如何理解上帝的公義?
答:上帝是一位公義的上帝(參賽45:21),“他一切所行的,無不公義”(詩145:17)。“大喜愛公義,正直人必的得見他的面”;“惟有惡人和喜愛強暴的人,他心里恨惡”(詩11:4-7)。他“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”,(出34:7)。上帝不能容忍對人的欺壓,所以圣經成
神是孤兒的父,是為窮人和受欺壓者伸冤的上帝(參彌68:5)。上帝所喜悅的,不是向他獻獻上千千的公羊,或是萬萬的油河,他要求于世人的,是行公義、好憐憫、存謙卑的心與他同行,(參彌6:6-8)。他不偏待人,在審判的日子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,顯出他的公義。(參羅2:5-11)
一、上帝是一位公義的上帝(參賽45:21);
“公義”是上帝的屬性的一方面,“慈愛”也是上帝的屬性,“公義”和“慈愛”也是上帝的屬性,“公義”和“慈愛”在上帝的屬性里是不矛盾的,因此他行公義時,不違背慈愛;他施行慈愛也不違背公義,在(羅5:8)“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,為我們死,
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”。這一節圣經說明了 神既施行了公義的一面,又施行了慈愛的一面,我們都是罪人(都是亞當的后裔)應該受
神公義的刑罰——死。因為最的工價就是死(參羅6:23)。 神為愛我們的緣故,不愿叫我們受死的刑罰,而讓他的愛子——
神的羔羊背負了世人罪孽,代替世人受了死的刑罰,因為,就十字架釘死耶穌是顯明了 神的公義(刑罰了罪人),就十字架的救恩說是顯明了
神對人的慈愛(拯救了罪人)。
1、 神一切所行的無不公義(參詩145:17)
①他以公義為線鉈(賽28:17)
②他按公義審判世界(詩9:8;98:9)
參徒17:31(“因為他是公義的審判者”,徒7:11)
③責備人時顯為公義(詩51:4,參羅3:4)
2、他喜愛公義,正直人必得他的面。惟有惡人和喜愛強暴的陳,他心理恨惡(詩11:4-7);詩15:1-2節:“耶和華啊!誰能寄居你的帳幕?誰能住你的圣山?就是行為正直、作事公義,心里說實話的人”。
“惡人”是指作惡的人
①哈曼是惡人(斯7:6);
②惡人有惡計謀(詩1:1;箴1:10-19);
③惡人有惡行為(林前5:1、13保羅: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);
④惡人的結果(詩1:4-6),但 神不喜悅惡人死亡,惟喜悅惡人轉離所行的道而活。(結33:7-20,重點為11節)
“強暴人”是敗壞了行為的有血氣的人,(創6:11-12),也是一些依仗權勢搶奪財物,貪食好酒的人,(參摩3:10,6:4-6,箴4:17;彌6:12)。
二、 神“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”(出34:7)
“罪”創3:1-8;4-7;羅5:12-21。
罪的定義:
1、罪就是人在心中,行動上反抗 神的事實;
2、罪原文有“未中的”之意;
3、罪是人違反 神的話,成為行動(亞當就是違背 神的話而犯罪的)。
①世人都犯罪,且要受死的刑罰(參羅5:12), 神決不能因為愛世人,就向人宣布人為無罪,這樣就是必然違背 神的公義和信實。因此, 神設立了十字架的救恩,使神人的罪都歸到釘十字架的耶穌身上;
②“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 神的信實的、是公義的,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凈一切的不義”(約一1:9)。
三、 神不能容忍人對人的欺壓;
1、(詩89:14節:“公義和公平,是你寶座的根基……”)。
神行事、審判都按公義和公平、他要求人也能按公義、公平對待人,不能以大欺小、以強欺弱、以富欺貧、以眾欺寡,行這事的人必受
神公義的審判,(參出3:9;箴14:31;耶6:6;結22:7、12;亞7:10;雅2:6;路20:47;詩68:5)。
如:圣經中欺壓人的都受到 神的公義的刑罰,埃及、巴比倫、羅馬、歷史中的日本帝國主義侵略者、希特勒等;
2、上帝所喜悅的
①不是向他獻上“千千的公羊,或是萬萬的油河”。澆油獻祭首見于(創28:18),雅各立柱澆油。(燔祭脂油,參利1:3-8;2:1-3;素祭澆油,利8:1-36,亞倫承接圣職,分別為圣,獻祭脂油)。
神對人誠心所獻的祭是悅納的,亞伯拉罕(創15:17-21)、基甸(士6:19-24)、以利亞(王上18:30-38;羅12:1-3)。但對那些一面犯罪欺壓人、一面去向 神獻祭, 神是不悅納的,(撒上15:22-23,撒母耳責備掃羅)。
②上帝所喜悅的是:以公義為護心鏡遮胸行公義(弗6:14);心存愛心好憐憫;看別人比自己強存謙卑的心與他同行,彌6:6:8)。
四、 神審判的日子,要照相館各人所行的,按公義報應各人,(羅2:5-11;太25:31-46;)分別山羊、綿羊一般的審判。(詩67:4;提后4:7-8,公義審判),(啟20:11-15,白色大寶座的審判)。
如何理解上帝的信實?
答:上帝是一位信實的上帝(參申7:9,林前1:9)他對人的愛永不改變,即使人背離他,他也不忍舍棄人(參何11:8),經上說,“我們縱然失信,他仍是可信的,因為他不能背乎自己”(提后2:13)。他賜福給人的一切應許,不論有多少,都要藉著耶穌基督得以成就(參后1:20)信實定義;
神根據他的道德屬性而產生的存心和允諾。
一、 神的是信實的,(申7:9節)“所以你知道耶和華米的 神、他是 神,是信實的 神,向愛他的守誡命的人,守約施慈愛,直到萬代。”
神的信實表顯在:
1、 神的宣召是不后悔,(林前1:9,羅11:29);
2、 神赦免人的罪,(約一1:9);
3、 神愛人不改變,(詩89:24;何11:8;押瑪、洗扁參創14:8;申29:23;約13:1)。
二、 神賜人的福氣與應許
1、福氣:(弗1:3;太5:3-11);
2、應許:(林后1:20,來10:23);
① 神對人第一應許是:“女人的后裔要傷蛇(撒但)的頭,(創3:15,來2:14-15);
② 應許亞伯拉罕:a:賜大福;b:賜子孫多起來,(來6:13-15,創22:16-17);
③我們憑應許作兒女(加4:28,約1:12);
④我們憑應許承受產業(加3:29);
⑤我們蒙應許進入安息(來4:1);
⑥應許就是永生(約一2:25)。
三、 神是信實,我們應如何行?
1、靠圣靈結出信實的果子,(加5:22-25);
2、頌揚 神的信實,(詩92:1-3);
經文:詩100:4-5
神的四方面的道德屬性即:慈愛、圣潔、公義、信實。這四方面的屬性是互為制約、互為衡量、互為尺度、互為標準的, 神無論作什么事,決不背乎自己的一切屬性。
因此十字架:
1、顯明了 神的心——慈愛(愛世人)
2、顯明了 神的作為——公義(刑罰罪人)
3、顯明了 神的性情——圣潔(不與十字架上耶穌同在)
4、顯明了神的話語——信實(你吃的日子必定死)
選自 《基本要道》
(摘編/上傳:鹿呦呦)
